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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1〕46号
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0028608C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星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熟料系统车间产生的废油桶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1年10月12日,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1年10月12日调取该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11月12日之前扩建符合你单位实际生产规模的危废间,及时收集厂区内各车间产生的危废,全部规范贮存于危废间内,扩建期间采取防雨、防渗等临时措施,或者将废油桶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