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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46号
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0028608C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星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熟料系统车间产生的废油桶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1年10月12日,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1年10月12日调取该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听告﹝2021﹞2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问题,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鉴于你单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