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1〕3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14 14:5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B王益环责改字〔202138

 

陕西友聚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2MFX7

  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赵家塬村双创基地A区

法定代表人:冯义

    我局于2021年9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9月13日、23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9月13日,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1年9月13日调取检测报告(金盾检测(综)第202108013号)1份,证明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5.2021年9月13日调取陕西友聚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王家河工业园区双创基地门房出入登记表1份,证明出入人员情况;

6.2021年9月13日调取陕西友聚佳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13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