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3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5 14:5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202138


陕西友聚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2MFX7

  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赵家塬村双创基地A区

法定代表人:冯义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9月13日、23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9月13日,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1年9月13日调取检测报告(金盾检测(综)第202108013号)1份,证明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5.2021年9月13日调取陕西友聚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王家河工业园区双创基地门房出入登记表1份,证明出入人员情况;

6.2021年9月13日调取陕西友聚佳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听告﹝2021﹞1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八、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第一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规定,陕西友聚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形“拒绝监督检查或接受检查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属于初犯,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4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