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6 09:0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141

 

铜川市王益区奋强物资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6X7ANXXA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宜园桥南铜南折返段

法定代表人:袁珂

我局于2021年11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内物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11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1117日,现场照片1,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11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11117日,营业执照,证明铜川市王益区奋强物资经销部基本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对场内物料进行覆盖,加强日常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18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