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1〕34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7 15:4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B王益环责改字2021〕34

 

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505296G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王家塬村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安装氮氧化物转换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9月22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1年9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0月27日前安装氮氧化物转换器,并确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7日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