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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34号
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505296G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王家塬村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安装氮氧化物转换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9月22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1年9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3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及联网的……(1)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属于初犯且整改态度积极,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