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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27号
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778252933
法定代表人:张有珠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
我局于2021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房地面及滚筒区工作面积沙、积灰较多,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