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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陕B王益环查(扣)〔2021〕2号
铜川高宇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6BDDX9
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洗沙生产线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水洗沙生产线进行查封,张贴我局制式封条。
查封水洗沙生产线的期限为30天,期限时间(从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