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19〕46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13 12:1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1946

 

铜川市秦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83527858G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新时代广场GS233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92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执法人员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露天堆存砂石沙土等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2019930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王罚告字〔201946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保局王益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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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