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33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30 16:1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202133

 

铜川市家瑞木门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48718XT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横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建财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UV光氧催化设施不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9月14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1年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3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1)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属于初犯且整改态度积极,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930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