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1〕33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2 16:1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B王益环责改字〔202133

 

铜川市家瑞木门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48718XT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横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建财

我局于2021年9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UV光氧催化设施不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914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1年9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9月25日前修复光氧催化装置,并定期检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921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