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31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13 19:3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131

 

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0028608C

     址: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72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线窑尾密闭不严,原煤大棚未全密闭,粉状物料传输未建设皮带传输廊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727,《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727现场照片2,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727,《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我局202182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3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听告202115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单位生产线窑尾密闭不严,原煤大棚未全密闭,粉状物料传输未建设皮带传输廊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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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813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