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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31号
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0028608C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线窑尾密闭不严,原煤大棚未全密闭,粉状物料传输未建设皮带传输廊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7月27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7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我局于2021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听告〔2021〕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生产线窑尾密闭不严,原煤大棚未全密闭,粉状物料传输未建设皮带传输廊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