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28号

来源: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03 19:3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128

 

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0028608C

     址: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72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破碎机密封不严,煤炭转运皮带重锤室未封闭,回转窑窑尾密封圈破损,部分熟料配料铁粉未进行密闭,未严格控制粉尘及气态污染物排放;2.厂区东侧水泥磨排气筒及水泥配料破损排气筒及监测点位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720,《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720现场照片6,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720,《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我局2021723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2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听告202114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单位破碎机密封不严,煤炭转运皮带重锤室未封闭,回转窑窑尾密封圈破损,部分熟料配料铁粉未进行密闭,未严格控制粉尘及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单位厂区东侧水泥磨排气筒及水泥配料破损排气筒及监测点位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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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