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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5号
陕西景鑫茂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B0LF9E4B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金花路以东万科东方传奇
小区11幢2单元18层21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刚
2021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建的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工程开工15日以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4月15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1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类第三款:“当事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的情形,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公司经执法人员提示后,仍未申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