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字﹝2021﹞5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1 09:5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字﹝2021﹞5

 

陕西景鑫茂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B0LF9E4B

     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金花路以东万科东方传奇小区11幢2单元18层21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刚

2021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承建的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工程开工15日以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进行施工噪声申报登记。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420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