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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8号
铜川驰恩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071271422G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郭仕猛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线建设项目正在建设,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或者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结合你公司具体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