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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23号
铜川泽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7FJ407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顽宁
2021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作业时未使用喷淋设施及车辆冲洗台,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7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7月10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生产作业时开启喷淋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台正常使用,防止扬尘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