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23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26 17:1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202123

 

铜川泽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7FJ407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顽宁

    2021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作业时未使用喷淋设施及车辆冲洗台,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7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710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7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听告﹝2021﹞1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建有生产大棚,未造成较大扬尘污染,且整改态度积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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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