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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30号
铜川鑫源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45025835L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郭铁刚
2021年6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内露天堆存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6月8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场区内露天堆存物料进行有效覆盖或清理,防止扬尘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