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21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7 17:1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B王益环责改﹝2021﹞21号

 

铜川市王益区华山料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755906T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周家村崖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杜安平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喷淋设施未正常启用,未严格控制粉尘及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617日前对喷淋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启用,严格控制粉尘及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7日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