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1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17 17:0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118

 

陕西长远注浆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8TUQ5K

     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马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 

 2021年67日,我局对你单位承建的铜川市王益区合铜高速公路TJ-11标段小河沟大桥采空区治理工程的注浆拌合站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内露天堆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6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67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6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场区内露天堆存物料进行有效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615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