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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14号
铜川市王益区华山料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755906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周家村崖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杜安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6月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喷淋设施未正常启用,未采取严格控制粉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听﹝2021﹞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同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