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14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14 16:4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114

 

铜川市王益区华山料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755906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周家村崖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杜安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6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喷淋设施未正常启用,未采取严格控制粉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202167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B王益环罚告﹝20211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B王益环罚听﹝20217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同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614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