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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14号
铜川市王益区华山料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755906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周家村崖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杜安平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分厂石料生产线及制砂生产线生产过程中除尘器不正常运行。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6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违法事实。
3、2021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