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2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9 16:3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124

 

宁陕县萍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MA70JLBD7L

     址: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关口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黄祖萍

2021年6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承建的铜川市王益区川瑶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拌合站进行检查发现:场内堆存大量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6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629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6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场区内露天堆存砂石料进行有效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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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