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2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15 16:2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202124

 

宁陕县萍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MA70JLBD7L

     址: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关口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黄祖萍 

    2021年6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承建的铜川市王益区川瑶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拌合站进行检查发现:场内堆存大量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6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629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6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2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属于初犯,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714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