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1﹞6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06 16:2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1﹞6号

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773811817F

     址:王益区新宜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史爱民

我局于2021年4月2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熟料入库收尘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20214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B王益环罚告﹝202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B王益环罚听﹝20212)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你公司具体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56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