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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6号
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773811817F
地 址:王益区新宜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史爱民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熟料入库收尘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现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4月30日前对厂区熟料入库收尘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收尘设施正常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