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3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4 16:1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B王益环责改﹝2021﹞3号

 

陕西飞凡创绿再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710TWC1J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河韩村

法定代表人:付晓飞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有大量易扬尘物料(建筑垃圾)堆存,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现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331日前对厂区露天堆放的石粉采取覆盖等有效密闭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324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