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1〕1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14 15:5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B王益环责改2021〕12号

 

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505296G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王家塬村

我局于2021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大棚破损未修复,内部物料储存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7月12日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