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字〔2021〕1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27 15:4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202112

 

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505296G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王家塬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78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大棚破损未修复,内部物料储存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7月12日以《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2021〕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2021〕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环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物料大棚破损面积较大,内部堆存物料较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723


网络编辑:刘磊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