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市区市本级公租房保障范围及申请条件的通知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5 15:2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了加快北市区公租房分配,切实提高公租房使用率,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参考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局重新调整了北市区市本级公租房保障范围及申请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铜川市城镇居民、北市区农村户籍居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水平1.2倍(2018年,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996元),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如申请人为单身,月可支配收入3300元以下。

3、申请人家庭在北市区城镇无住房或在北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

(二)铜川市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水平1.2倍,即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

3、申请人家庭在北市区城镇无住房或在北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

4、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的。

(三)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水平1.3倍,即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250元以下。

2、申请人家庭在北市区城镇无住房或在北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

(四)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公租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2、申请人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水平1.5倍,即月可支配收入3750元以下。

3、申请人在北市区城镇无住房或在北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

4、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的。

(五)青年医生、青年教师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水平1.6倍,即人均月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

3、申请人家庭在北市区城镇无住房或在北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

(六)抗战老兵、离休干部、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拔尖人才、道德模范、铜川好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北市区市本级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只需满足住房条件,即申请人在北市区城镇无住房或家庭在北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

二、提交资料

(一)铜川市城镇居民、北市区农村户籍居民

1、铜川市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有供职单位的,提供供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申请人没有供职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证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收原件)。

(二)铜川市外来务工人员

1、铜川市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有效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证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收原件)。

(三)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1、铜川市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工作单位出具的职业证明(收原件)。

4、收入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证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收原件)。

(四)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1、铜川市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如申请人已婚,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在企业就职的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在行政事业单位就职的,提供就职证明。

5、收入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证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收原件)。

(五)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1、铜川市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工作单位出具的职业证明(收原件)。

4、收入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证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收原件)。

(六)抗战老兵、离休干部、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拔尖人才、道德规范、铜川好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1、铜川市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相关身份证明或荣誉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证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收原件)。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北市区公租房安置的,按照棚户区改造安置相关政策执行。

(二)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在申请住房时可优先安排,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在楼层选择上予以照顾。

(三)审核程序继续执行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本级保障房资格审核程序的通知》(铜保房发〔2019〕27号),审核公示时限由原五个工作日调整为七个工作日,其中公示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分配本级及工业园区建设的公租房时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网络编辑:李鑫
信息审核:刘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