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区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的《王益区文化宫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通告:
一、征收范围和规模
1、王益区文化宫片区棚户区东起二马路体育路,西临矿工俱乐部、新风商店、铜川宾馆,南至红旗桥,北到体育桥。
2、房屋征收面积约为47400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铜川市王益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原则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遵循"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进行。
四、征收签约期限
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权属认定
1、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以房屋监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2、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3、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相关资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或以双方协商确认为准。
(二)房屋使用性质认定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已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性质认定。
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已取得工商、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或双方协商确定。
4、"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用于经营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使用性质认定;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的,但被征收人未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也未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使用性质认定。
5、企业生产性用房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项有效证件,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生产性经营用房。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后,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六、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仅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以评估价为依据签订房屋征收协议。
2、按照综合评估价补偿后,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安置房源。
(二)实物安置
选择实物安置的住户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安置。
1、实物安置以被征收人房屋现有套内面积为准,分结构、
按比例置换安置房套内面积。房屋结构兑换:
砖混结构(砖窑洞):按1︰1兑换面积。
砖木结构:按1︰0.8兑换面积。
土木结构:按1︰0.6兑换面积。
土窑按1︰0.4兑换面积。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实物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被征收面积时,超出或不足被征收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进行补差。
3、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多种户型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之间。
4、交房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缴纳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
5、房屋楼层的选择根据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违章建筑物、到期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7、违章建筑是指:①无规划许可证的;②无土地审批手续的;③超规划面积建筑的;④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补偿费的支付:被征收人搬、腾空房屋,交清手续(钥匙、证件)并自双方征收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附着物迁移补偿标准为:①闭路电视,每户200元;②网线,每户100元;③电话,每部100元;④水表,每个100元;⑤电表,每个100元;⑥燃气设施,每户2000元;⑦空调,每台200元;⑧太阳能,每个300元;⑨锅炉和土暖气,每户800元。
9、商业性用房的置换或货币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共有产权房屋征收补偿
依照产权共有人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由产权共有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人将房屋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七、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按户给予搬迁费1000元整(含搬入安置房屋费)。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临时过渡费每户750元/月,以被征收人搬出腾房时间为准,期限36个月,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因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逾期不能回迁的(因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延期除外),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按每月两倍的临时过渡费,因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
八、签约及奖励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含租赁户)在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6000元;在60日(含6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4000元;在100日(含10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2000元。
九、其它
1、在征收中遇到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实施证据保全。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5、在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事项,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