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王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王益区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川市王益区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卫生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铜川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相结合、行政制约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王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镇、街办和区级有关部门落实“黑名单”制度。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至2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国家、省、市、区公告,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区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
(五)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资质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十一)已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期限内,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或未整改存在的问题隐患,或再次发生列入“黑名单”条件规定的情形的;
(十二)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办组织各镇、街办和区级有关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合理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区级“黑名单”企业,由区安委办组织相关安委会成员召开专项会议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披露,根据《王益区失信企业“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由区政府网站或区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五)信息删除。列入区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区安委办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失信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安委办审核,区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联席会议核准后予以删除,删除情况在原网站或者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所在镇、街办和区级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区安委办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级有关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从“黑名单”上删除前,由区安委办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单位政策补贴资格,不予以考虑其享受政府补贴扶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国家政策。
(五)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级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八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