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王政办发〔2016〕15号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聘请区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的通知
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王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四创办:
为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监督力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证件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聘请段彩玲等15位同志为铜川市王益区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参与全区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行政机关自觉接受监督。各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支持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检查活动,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对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并将整改结果向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反馈。
二、特邀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要紧紧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了解掌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增强责任意识,既要支持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又要客观公正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映。行政监督中,要敢于监督,大胆负责。
三、区政府法制办加强组织协调。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日常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为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适时组织依法行政监督检查活动,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特邀监督员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 铜川市王益区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名单
2. 铜川市王益区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附件1
铜川市王益区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名单
段彩玲 王益街道王益村委会主任(区人大代表)
孙 峰 区法律服务所所长(区政协委员)
李转过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彩侠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马 琛 黄堡镇政府科员
王奎生 青年路街道司法所所长
高瑞龙 王益街道维稳办主任
韩百忍 桃园街道司法所所长
杜 伟 红旗街街道办事处科员
王朋颖 七一路街道办事处科员
刘 欣 王家河街道办事处科员
袁 林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吴竞科 区总工会科员
高 丽 团王益区委副书记
杨 娇 区妇女联合会科员
附件2
铜川市王益区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证件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是指由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聘任,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公示,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颁发《铜川市王益区依法行政监督证》的人员。
第三条 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条 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必要的法律和依法行政业务知识;
(二)热心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积极参加区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监督活动;
(三)品行端正,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在本市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 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持依法行政监督证,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参与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机关行政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区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监督、检查活动;
(三)受区政府委托就依法行政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四)办理区政府安排的其他依法行政监督事项。
第六条 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四)向行政机关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政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五)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违法行政行为;
(六)参加区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 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秉公监督,树立监督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区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监督、检查活动;
(三)遵守区政府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四)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五)不得以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有损政府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按照程序调查了解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查阅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执法人员是否做到持证执法,是否按法定人数执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实施,有无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执行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的现象;
(三)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有无不作为或刁难当事人的现象;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无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九条 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能时应出示依法行政监督证,表明身份开展监督活动;需要查阅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应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
第十条 对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下发《依法行政监督通知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涉嫌乱作为、以权谋私的,移交区监察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向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反馈。
第十一条 对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提出的依法行政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并将整改结果向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反馈。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聘期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依法行政监督证: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区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不正当行使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职责的;
(三)利用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五)从事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座谈会,总结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工作情况,听取对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对各行政部门单位的评价。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聘任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区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