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9 00:0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王政办发〔2016〕14号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等
三个规定的通知

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王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四创办:
  《铜川市王益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铜川市王益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2016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铜川市王益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铜川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事项。 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
  (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区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
  (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要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下列事项不作为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区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政府人事任免、区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突发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政府法制等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区长、副区长;
  (二)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中、省、市属驻铜单位; 
  (四)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副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区长确定。 
  (二)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中、省、市属驻铜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三)其他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对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上级机关、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决策事项,区政府应指定承办单位,并将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十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应专门征求区人大、区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承办单位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承办单位应当公布听证事项,通过自愿报名、定向选择等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保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事先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上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接受听证参加人质询,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咨询论证专家。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署名负责。
  区政府按照不同专业领域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公共安全、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土地管理、交通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的决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承办单位应专门成立评估小组,可以根据拟评估的事项内容,组织由政法、综治、维稳、政府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法制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参加评估。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风险等级较高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暂缓或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形成报告。对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廉洁性论证。 
  区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意见对决策草案初稿作重大修改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修改内容再次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对决策草案初稿分歧意见较大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提请区政府协调。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承办单位应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 
  第十七条  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并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并附公众、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廉洁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承办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程序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承办单位应对提供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对承办单位备案的决策草案有意见的,应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对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本规定的,退回承办单位完善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区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决策事项讨论决定会议。 
  区政府讨论决策事项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派员列席会议,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一条  通过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应当确定实施单位。 
  决策事项依法需要向上级机关、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区政府应当按规定报告。 
  决策事项通过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反馈或者公布公众、专家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通过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应及时告知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法,组织开展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区政府。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决定。 
  决策事项内容调整适用决策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实施,可以向区政府、承办单位、实施单位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提供的决策草案违法违规的; 
  (四)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每年拟定本辖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区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目录有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报送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铜川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五)报请区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区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一)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
  (二)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四)有关依据。
  第六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区政府领导审签之前,区政府办公室将包括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以纸质文稿的形式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区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经区法制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区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区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与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区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区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黄堡镇政府、各街道办,王家河工业园区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王益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内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以及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黄堡镇、各街道办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黄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应当确定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应诉主管部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
  第四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有可能调解结案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
  (三)本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
  第五条 出庭应诉前,应诉承办单位和行政应诉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案情,拟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与研究应诉预案。   
  第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应诉主管部门(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二)根据诉讼事项需要,提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代理人人选及诉讼代理费的建议; 
  (三)组织审核应诉承办单位草拟的答辩材料或者上诉材料。 
  第八条 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起诉政府不作为的,由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政府行政复议引起的,由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承办单位,政府法制机构为协办单位。 
  以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确定部门内设机构为部门应诉承办单位。 
  第九条 行政应诉主管部门(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2日内向应诉承办单位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应诉承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准备好答辩材料,报送行政应诉主管部门(机构)审查。答辩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主管部门(机构)收到应诉承办单位报送的答辩材料后,应当在4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并制作政府(部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连同答辩材料一并报政府(部门)负责人审定。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审定,交由应诉承办单位提交人民法院。 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政府(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复议机关负责对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等不利于被诉行政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政府(部门)报送行政应诉案件报告。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二)是否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建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王家河工业园区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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