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铜川市全面落实第三批国家 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0 14:2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王益区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为全面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铜川市医疗保障局、铜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铜川市全面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并认真执行。

附件:

1.铜川市全面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2.全国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陕西)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3.铜川市王益区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任务分解表



王益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铜川市全面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

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通过集中带量采购,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足感;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坚持奖惩并施,通过完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引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逐步实现医保支付价格调整到位,优化医保基金结构。

三、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的55个通用名药品,具体供应清单见附件2。

(二)机构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实施时间。2020年11月25日零时起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采购任务以2019年省招采平台历史采购量为基数,结合医疗机构上报的各品种首年需求量和省局分配量,确定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首年协议采购任务,各零售药店以自报需求量为准(详见附件3)。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的5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1.采购周期确定。中选企业为1家或2家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其中阿扎胞苷注射剂、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乙拉西坦注射用浓溶液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2.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合同实行网签,相关医药机构应于2020年11月22日前与中选企业在省药械采购平台通过有效电子印章签订采购合同。医疗机构根据带量购销合同,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直接结算。切实落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货款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结算政策。医保部门严格按规定时限与企业结算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提前预付给配送企业。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根据实际采购量及时结清货款。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开展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铜医保发〔2020〕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标准。第三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在我省中选的价格为支付标准;对未中选药品,省医保局将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梯度调整”的原则,分批次梯度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自愿参加第三批集采中选药品使用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允许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结余留用。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49号)精神,制定集采中选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办法,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做好采购周期内医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约束作用,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四)确保质量和供应。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监测,确保中选药品质量;要积极调配产能,做好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进行药品配送。如医疗机构现有的配送企业,不能满足配送要求,生产企业可在省药械采购平台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中自主选择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承担配送工作。配送企业在配送中选药品的同时,也可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配送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其他药品,确保医疗机构药品的及时供应。医疗机构在合同期内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的,对超出约定采购量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及时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合同期内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医保部门要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五)确保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使用。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根据临床用药实际,细化定期均衡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满足不同患者群体临床用药需求。

(六)强化日常监管。通过实行医保协议管理、购销协议管理的方式,深化医保、卫健、药监等多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实时监督中选药品和替代药品配送、使用全流程。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和终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等形式加强管理,增强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自律合规经营意识。

七、实施步骤

(一)制定配套措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职责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单位的工作清单,研究制定或完善我市医保结算、采购任务分解、药品质量监管、药品使用管理等与方案配套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限:2020年11月18日前)

(二)分配采购数量。市医保局应按照(附件3)将任务量分配到各区县医保局,各市管医药机构。将确认后的约定采购量报省局,由省药械交易中心按照采购平台操作手册,将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录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由采购平台自动生成协议采购量。(完成时限:2020年11月20日前)

(三)签订三方协议。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完成协议采购量确认和三方电子协议签订等工作。(完成时限:2020年11月22日前)

(四)做好培训动员。及时组织各区县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市管医药机构、生产配送企业等开好培训和动员会,强化对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度,确保文件精神落实到位。(完成时限:2020年11月23日前)

(五)完善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全市医保信息系统,做好系统调试工作,确保医保支付系统同步跟进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完成时限:2020年11月24日前)

(六)全面组织实施。2020年11月25日起,正式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和配套政策,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第三批国家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第三批国家集采药品在我市落地见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使用的措施。全面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做好患者政策解释与用药引导,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第三批集采药品附件.xlsx

王益区第三批集采药品任务分解表.xlsx





网络编辑:陈媛
信息审核:史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