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局属各科室:
根据区委办印发的《王益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王益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王益区推进区管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三个重要文件,就做好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三项机制在我局的贯彻落实,激发干部队伍担当作为奉献的积极性,大力营造能者上,庸者下,干者容,劣者汰的良好氛围,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王益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4日
医疗保障局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和完善鼓励激励机制,激发区医疗保障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全面推动“五个王益”建设,根据《王益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保障局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鼓励奖励工作以干部承担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为基础,以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上级表彰等为主要依据,结合日常考核、综合评判结果。
第四条 鼓励奖励包括评先评优、考核奖励、推荐重用和关爱保障。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本单位(科室)工作经验被区委、区政府或市局及以上采用,以正式文件表彰或推广的,年度考核中优先评优。
(二)本单位(科室)承担的专项工作等受到区委、区政府或市局及以上,以正式文件表彰的,年度考核中优先评优。
(三)个人参与上述两类工作,贡献突出,发挥骨干作用的,年度考核中本人优先评为优秀等次。
(四)个人在参赛、征文等活动中取名次并被区委、区政府或市局及以上进行表彰,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文章,促进本单位(科室)外宣工作的,年度考核中优先评优。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差额发放奖金。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合格)等次的发放奖金,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发放奖金,以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年底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提高10%。
(二)对在评优树模等活动中,被评为优秀的干部职工,在局内进行通报表彰。
(三)对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及时在局内予以通报表彰;
第七条 推荐重用方面:
(一)对个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综合评判为优秀的干部优先重用为科室负责人;
(二)在干部选拔推荐时,优先从科室负责人中推荐后备干部;
(三)在干部选拔推荐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先进的干部,在选拔推荐时优先考虑。
(四)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推荐按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关爱保障方面
(一)对各类考核优秀、受到表彰奖励的干部,加强重点培养,优先安排到重要岗位工作。
(二)实行干部轮岗制度,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5年原则上应进行轮岗,满10年必须轮岗。对新招录的干部,原则上先安排在服务窗口、脱贫攻坚、信访维稳等岗位工作,“墩苗接地气”,快速提高工作能力。
(三)实行谈心谈话制度,局党支部书记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同分管科室负责人每年至少谈话1次,科室 负责人注重科室成员的思想动态,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个人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的干部,及时进行思想政治关怀,倾听诉求,帮助解决问题。
(四)保障干部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干部带薪休假、加班调休、干部体检、工会福利待遇等制度,切实保障干部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局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充分调动区医保局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 “五个王益”建设,根据《王益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医疗保障局干部在工作中,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纪在法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我区医疗保障工作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的容错机制。把推动医疗保障各项工作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客观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局党组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局班子成员研究讨论,认定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城乡医保、职工医保、脱贫攻坚、医疗救助等改革创新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医保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参保单位和群众过程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推进医保工作中,因国家、省、市医疗保障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受到非议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严格执法执纪,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疑难信访问题过程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但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十)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一)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由被问责人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容错申请。对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积极汇报,致使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二)调查核实。接到个人容错申请后,局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了解申请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鉴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局党组。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局党组召开党组会,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结合调查结果,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属于免责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10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四)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五)备案。区医疗保障局将容错认定结果形成正式文件,报送区委、区政府,抄送区纪委、组织部、人社局备案。
第八条 容错免责或减责范围:
(一)被免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个人谈话、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举报投诉问题,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容错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医疗保障局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纪律管理,既把牢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双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工作创新者撑腰鼓劲。
(二)医疗保障局党组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混淆问题性质。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局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王益区推进区管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医疗保障局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医疗保障工作发展新常态、工作平庸,懒政、失职失责、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单位受到损失,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干部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为调整岗位。
第四条 推进医疗保障局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和平时工作推进为基本依据,兼顾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运用领导班子研判、民主测评、信访投诉、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结果进行调整。
第五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干部工作岗位:
(一)在各级各项考核中,对干部个人分管或承担的任务未完成,影响单位总体考核等次的;
(二)个人所负责的工作由于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推进不力、被媒体曝光,在重点工作巡查或暗访中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干部个人考核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职称等次的。
(四)个人自我约束不严、不服从组织安排、纪律意识不强,群众反映强烈,满意度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作风涣散、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族伦理道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不善于学习,工作能力不胜任本职岗位,确需调整的;
第六条 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范围内干部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局党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等。
(二)审核。局办公室对收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听取分管领导、科室其他成员及服务对象的意见,注重听取干部本人说明。
(三)审批。局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的调整或者问责追究意见报局党组审批。
(四)决定。按照程序干部进行调整岗位;对于情节严重的干部由局班子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监察局决定。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由局班子负责同志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由于身体状况、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医疗保障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