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王文旅发〔2022〕9号
铜川市王益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关于
群众文保员审核备案的通知
黄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规范群众文保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群众文保员文物保护职责,现将群众文保员审核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请黄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陕西省群众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择优、择近原则,合理安排各文物点文保员数量,认真做好群众文物保护员登记备案工作,于4月22日前将重新确认登记的群众文保员信息(纸质盖章版、电子版各1份)报区文旅局备案。
群众文保员由区文旅局负责考核并发放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人1000元/年发放。
联系人:冯金超 联系方式:0919-2188893
邮 箱:630223035@qq.com
附件:1.陕西省群众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
2.王益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3.各镇办群众文保员分配名额表
4.群众文物保护员信息备案表
5.群众文物保护员登记表
铜川市王益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2022年4月19日
附件1
陕西省群众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强化群众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群众文物保护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文物局《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结合陕西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文物保护员是指热爱文物保护事业,自愿申请、义务协助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含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做好文物保护有关工作的志愿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群众文物保护员及部分地区长城保护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群众文物保护员由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管理机构直接面向社会招募或经有关乡镇(村)推荐,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群众文物保护员的选用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择优、就近原则。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担任群众文物保护员。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者可适当放宽),长期居住在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附近;若申请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选用单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结合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工作环境情况进行审定。
(二)思想端正、政治可靠,身体健康,热衷文物保护事业,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业务知识和巡查能力。
(三)具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巡查的时间和交通便利条件,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
(四)了解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六条 群众文物保护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自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学习、宣传并遵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熟悉巡查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及地形地貌,掌握巡查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和巡查要求。
(三)按要求对所负责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违反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对文物造成影响或破坏的安全隐患等信息。
(四)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不得借机谋取私利。
第七条 群众文物保护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实际巡查情况,结合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巡查补贴。
(二)优先获取有关文物宣传资料,受邀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及其他活动。
(三)凭《群众文物保护员证》免费参观陕西省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博物馆、纪念馆。
(四)对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陕西省文物局负责指导全省群众文物保护员的管理工作,对市、县(区)群众文物保护员管理工作、群众文物保护员履职尽责、权利保障等情况进行抽查、督察。
第九条 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群众文物保护员的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对县(区)群众文物保护员管理工作、群众文物保护员履职尽责、权利保障等情况进行抽查、督察。
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县(区)上报的《群众文物保护员信息备案表》进行复核,并统一颁发《群众文物保护员证》(此证由陕西省文物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县(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群众文物保护员的管理工作,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申报的群众文物保护员资料进行审定,将确定的招募人员报请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群众文物保护员证》。
第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根据需要招募、调整和补充群众文物保护员,对申请人员的基础信息进行核查,填写《群众文物保护员登记表》(见附件3),报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制定具体的群众文物保护员管理措施,明确群众文物保护员的巡查范围、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和巡查要求,组织、督促其按要求开展巡查工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群众文物保护员档案,及时将群众文物保护员有关情况录入《陕西省群众文物保护员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有计划地开展群众文物保护员的培训、教育、奖惩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群众文物保护员巡查过程中必要的巡查装备等用品。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将群众文物保护员巡查补贴纳入本级文物保护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调整。陕西省文物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经费补助。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群众文物保护员的巡查补贴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同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群众文物保护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群众文物保护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担任群众文物保护员,忠实履行巡查义务,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认真宣传文物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成效显著的。
(三)发现文物巡查范围内出现异常状态,及时上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文物遭受破坏或损失的。
(四)在巡查过程中获取文物及时上交的。
(五)积极配合文物、公安、海关、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在打击盗窃、盗掘、非法经营、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成效显著的。
(六)提出文物保护工作相关意见和建议,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显著成效的。
(七)在文物保护领域有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群众文物保护员,由县(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现文物等情况不及时报告,造成文物受损或遗失的。
(二)发现保护范围内文物遭受破坏或周边环境发生改变不及时报告,或因巡查不到位致使文物遭受破坏或损失的。
(三)不服从管理,不履行群众文物保护员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有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王益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序号 |
名称 |
时代 |
所在地 |
备注 |
1 |
黄堡镇耀州窑遗址 |
唐-明 |
黄堡镇 |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2 |
梁家塬戏楼 |
清 |
黄堡镇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3 |
吕家崖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黄堡镇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
4 |
庙背后张家民居 |
清 |
黄堡镇 |
|
5 |
文明塬四圣庙 |
清 |
黄堡镇 |
|
6 |
李家沟村张家民居 |
清 |
黄堡镇 |
|
7 |
安村药王庙 |
清 |
黄堡镇 |
|
8 |
大老池关帝庙 |
清 |
黄堡镇 |
|
9 |
大老池土地庙 |
清 |
黄堡镇 |
|
10 |
杜家洼药王庙 |
清 |
黄堡镇 |
|
11 |
屽村庙门 |
清 |
黄堡镇 |
|
12 |
屽村石家民居 |
清 |
黄堡镇 |
|
13 |
罗寨村堡址 |
清 |
黄堡镇 |
|
14 |
上马堡址 |
清 |
黄堡镇 |
|
15 |
那坡梁遗址 |
新石器时代、西周 |
黄堡镇 |
|
16 |
罗寨遗址 |
汉、唐 |
黄堡镇 |
|
17 |
安村堡址 |
清 |
黄堡镇 |
|
18 |
杜家塬堡址 |
明 |
黄堡镇 |
|
19 |
郝县村窑址 |
明 |
黄堡镇 |
|
20 |
红崖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黄堡镇 |
|
21 |
黄堡城址 |
明 |
黄堡镇 |
|
22 |
李家沟堡址 |
清 |
黄堡镇 |
|
23 |
李家沟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黄堡镇 |
|
24 |
梁家塬城址 |
明 |
黄堡镇 |
|
25 |
咀头遗址 |
新石器时代、西周 |
黄堡镇 |
|
26 |
史家塬堡址 |
清 |
黄堡镇 |
|
27 |
石坡遗址 |
明清 |
黄堡镇 |
|
28 |
石坡后村窑址 |
明 |
黄堡镇 |
|
29 |
庄科梁遗址 |
唐、明 |
黄堡镇 |
|
30 |
周家村遗址 |
宋 |
黄堡镇 |
|
31 |
黄堡镇遗址 |
新石器时代、西周 |
黄堡镇 |
|
32 |
梁家塬梁氏家族墓地 |
清 |
黄堡镇 |
|
33 |
杜家塬杜氏家族墓 |
清 |
黄堡镇 |
|
34 |
屽村和谷旧居 |
20世纪50年代 |
黄堡镇 |
|
35 |
兴元寺塔 |
明 |
王益街道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36 |
高坪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王益街道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37 |
义兴村寇慎墓 |
清康熙二十年 |
王益街道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38 |
义兴村关帝庙 |
清 |
王益街道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
39 |
宜古遗址 |
汉、唐 |
王益街道 |
|
40 |
高坪村堡址 |
清 |
王益街道 |
|
41 |
高塬村堡址 |
明 |
王益街道 |
|
42 |
店子坡狗刨泉遗址 |
清 |
王益街道 |
|
43 |
韩家塬前峁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王益街道 |
|
44 |
韩家塬窑址 |
金元 |
王益街道 |
|
45 |
义兴遗址 |
汉 |
王益街道 |
|
46 |
王益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王益街道 |
|
47 |
松树峁菩萨庙 |
1912年 |
王益街道 |
|
48 |
王益村佘家民居 |
民国三十年(1941) |
王益街道 |
|
49 |
王家河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王家河街道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50 |
雷坪寺 |
清 |
王家河街道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51 |
炭科沟遗址 |
新石器时代、汉、唐 |
王家河街道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52 |
韭菜梁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王家河街道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
53 |
东坡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王家河街道 |
|
54 |
赵家塬遗址 |
汉 |
王家河街道 |
|
55 |
赵家塬堡寨遗址 |
明清 |
王家河街道 |
|
56 |
前峁遗址 |
新石器时代 |
王家河街道 |
|
57 |
南雷遗址 |
新石器时代、汉 |
王家河街道 |
|
58 |
雷坪沟墓群 |
西周 |
王家河街道 |
|
59 |
铜川火车站 |
1941年 |
青年路街道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60 |
史家河矿井 |
民国 |
青年路街道 |
|
61 |
铜川火车南站 |
1941年 |
桃园街道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62 |
桃园煤矿矿井 |
1956年 |
桃园街道 |
|
63 |
铜川市政府大楼 |
1959年 |
红旗街街道 |
|
附件3
各镇办群众文保员名额分配表
单位名称 |
文保员数量 |
黄堡镇政府 |
5 |
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4 |
王益街道办事处 |
4 |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 |
1 |
桃园街道办事处 |
1 |
附件4
群众文物保护员信息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 龄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身体状况 |
住址 |
负责巡查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 |
联系 电话 |
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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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保护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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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群众文物保护员登记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
政治 面貌 |
|
文化程度 |
|
身体状况 |
|
|
住址 |
|
|||||
联系电话 |
|
申请时间 |
|
|||
文物保护单位或一般文物点名称 |
|
保护级别 |
¨国保 ¨省保 ¨市、县保 ¨一般文物点 |
|||
负责巡查 的范围 |
|
|||||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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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铜川市王益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