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精神,保障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的数据质量责任。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和铜川市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专业负责人、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生产各环节中的质量责任,统计数据生产环节包括统计设计、调查项目管理、名录库管理、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是指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工作责任。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统计机构分别对各自负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二)工作职责与质量一致原则。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各专业负责人和从事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公开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章 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 根据统计调查目的和要求,依法设计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科学确定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增强地方统计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严格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和申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确保统计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确保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审批方可实施。
第七条 按照名录库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名录库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对入库单位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调查单位相关信息真实、准确,调查单位的确定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第八条 依照国家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布置和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定权利和义务,讲解统计指标涵义,明确统计资料上报方式、时间及相关要求,指导调查对象如实填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采集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并进行初审,对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依法进行催报。
第十条 按照专业数据审核规则和审核办法及时审核下级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审核查询情况应及时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保障统计资料完整、安全和方便查询。建立统计数据发布制度,依法按时发布统计数据并做好统计数据解读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制度,根据日常数据质量监控情况,加强对存在疑似问题的地区、企业开展数据质量核查,现场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做好核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将有关统计违法线索移交执法监督科室,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进行公示,并纳入部门联合惩戒。
第三章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能履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予以通报,其行为违反党的纪律和统计法律法规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未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的;
(四)组织实施未经依法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
(五)违反名录库管理规定,未按照审核规则对入库单位进行审核把关的;
(六)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未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影响统计资料填报的;
(七)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填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未依法进行催报的;
(八)未按规定审核下级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数据,未对审核查询情况应及时记录备查的;
(九)对于上级下发的审核查询清单,不及时向调查对象查询、修正错误数据,并提供相关说明的;
(十)未按规定储存、分类、备份统计资料,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十一)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
(十二)未依法按时发布统计数据并做好统计数据解读工作的;
(十三)未认真组织开展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
(十四)本地区、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
(十五)对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
(十六)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
(十七)未按《意见》《办法》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对违法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
(十八)其他应当追究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的。
第十五条 各专业部门按照统计数据生产过程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各专业人员岗位数据质量责任,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负责人为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分专业数据质量岗位责任样式见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王益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XXX科分专业数据质量岗位责任(样式)
XXX专业 |
直接责任人 |
1.统计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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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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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录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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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务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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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据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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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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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数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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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数据质量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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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统计违法线索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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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专业 |
直接责任人 |
1.统计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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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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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录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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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务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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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据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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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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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数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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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数据质量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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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统计违法线索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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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注:直接责任人包括科室负责人、具体业务负责人;如该专业无某项职责,在表未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