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7 10:2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

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分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2016年11月30日印发

 

 


网络编辑:王君
信息审核:杨喜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