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我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供水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区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向区内农村延伸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村供水负主体责任,区水务局负行业监管责任,涉农镇(街道)党委书记对本辖区内农村供水负领导责任,涉农镇办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农村安全饮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村村委会主任为本行政村农村安全饮水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区水务局是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源保护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水务局下设区农村供水站,具体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王益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印台王益供电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安全饮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应坚持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征收的管理原则,实行自主经营,有偿供水,按量收费,政府补贴,保障供给的经营模式。
第六条 农村供水事业是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功在千秋、利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区财政局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对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质检测等费用予以资金保障,扎实推进农村供水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七条 在保障群众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拓宽供水范围,促进供水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凡在王益区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镇办、村发展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必须报经区水务局审查,并经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等多源化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输配水主管道工程的建设。入户部分,本着入户自愿、自主负担的原则,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由建设单位或供水管理单位统一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的一项公益性基础设施,市自然资源局王益分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征(占)用工作,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印台王益供电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优惠政策,配合做好供水用电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所有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完成建设、质量评定合格、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应不少于15天。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试运行合格后的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行管理单位。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交付运行管理单位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管理人员,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区政府成立王益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王益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印台王益供电局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农村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一)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五)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联村供水工程,产权归所属涉农镇办所有。
第十八条 各涉农镇办要成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制定本辖区农村供水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水厂、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等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水源地巡查、水质检测、水费计收、日常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保护和巡查、日常维修养护及水费计收等工作。
(三)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宣传及群众纠纷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考核管理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管人员。
第十九条 各农村供水工程受益村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村属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消毒设备正常运行、日常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水源工程清淤、蓄水池清洗及水厂卫生环境整治工作。
(二)负责水费计收和使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巡查保护工作。
(三)督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加强管理、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第二十条 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以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含水表)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下同)。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厂区房屋不得私自向单位和个人出租借用;院内不得库存堆放危化物品或进行养殖加工等;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厂区。必须保持厂区环境卫生,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其他建设项目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需报区水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补偿、赔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因擅自施工影响群众安全饮水,所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全部由施工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全权负责。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镇办和区水务局。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镇办、区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全区的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技能水平。
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实际需要从严控制管理人员数量。农村供水工程运管人员按照就近原则聘用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乡村人员,由村委会推荐,各涉农镇办选定,报区水务局备案,经管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和健康体检合格,持培训证和健康证上岗工作,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农村供水工程运行费用由市区补助资金落实,不足部分由供水管理单位从水费中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制度、供水设施维修制度、用水户管理及水费收缴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及考核制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台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工作记录、消毒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需要新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单位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各级管护主体及用水户应履行相应义务,确保供水正常。
(一)各级管护主体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供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水压标准;
2. 依照批准的价格,按量收取水费;
3. 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4.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维修;
5. 设立供水用水维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6. 接受区水务部门及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用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按时交纳水费;
2. 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3. 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区水务局应定期检查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及时提供管理指导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涉农镇办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工程设施保护、饮水安全、节约用水、诚信用水的宣传教育,完善水价水费计收机制,提高用水户的水忧患意识、水商品意识,推进供水价格市场化、供水服务社会化、城乡供水一体化,实现以水养水,安全长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 各涉农镇办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工程应急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结合当地供水特点,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制度和措施,明确应急责任和义务,强化应急应对能力,保障供水工程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三十五条 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参照《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水价核收和水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供水成本包括折旧费、大修费、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电费)、药剂费、水质检验费、水资源费、维修费、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农村供水水价参照城市供水水价,实行基础水价和阶梯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形成机制。用水户用水量不超过标准(40升/人/天)的按基础水价核算水费,基础水价参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超出标准的用水量,则执行阶梯式水价核算水费。因供水成本过高无法正常执行基础水价的工程,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贴。
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工程逐步实行市场水价。村民自治组织广泛征循用户意见商定出合理水价,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管理单位水费抄收一般实行月抄、月清、月结制。抄表数字必须经用户确认,当面结算水费或向用户送达水费通知单限期交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逾期一周不交水费者对其停止用水,一个月不交水费者视为自行销户,但必须交清所欠水费。开始用水,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供水管理单位可根据用水户以往不良用水记录加收用水押金,待用水户正常履行义务一年后退还用水押金。
第三十八条 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费专账,单独管理核算,专款专用,在水价外不得加收其他名目的费用,交纳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三十九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水量、水价、收取水费和水费支出公开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用户和社会的监督、检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约束监督制度,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水源保护及水质管理
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负责农村饮水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污水治理体系,对区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群众饮水环境。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必须加强供水工程水源管理。对地表水水源,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范围内严禁捕捞、放牧、洗涤、停泊船只、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它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农村供水工程的集水池(井)、沉淀池、蓄水池、机房等构筑物外围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
第四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它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逐步健全区级、供水管理单位水质检测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质检测,对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末梢水进行常态化检测,保证水质达到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区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凡因开矿、采砂、建厂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污染、水量减小和工程损坏,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建设方承担全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单位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四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三)危害村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拆除转供水设施;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改正,没收抽水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或违规经营的,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0年 月 日起至2024年 月 日止。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3月6月—2020年4月6日,如有意见请联系区水务局。
联系人:杨志刚 电话:218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