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汇总表
序号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实施层级 |
实施对象 |
公告媒体 |
费用承担主体 |
备注 |
1 |
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 |
法人 |
XX日报 |
法人 |
保留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声明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审批服务局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XX日报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保留 |
3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审批服务局 |
公民 |
XX日报 |
公民 |
保留 |
4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声明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补发)申请表;(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许可证原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审批服务局 |
公民 |
XX日报 |
公民 |
保留 |
5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XX日报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 |
6 |
公司注销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审批服务局 |
法人 |
XX日报 |
法人 |
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 |
7 |
伤残证件遗失 声明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公民 |
XX日报 |
公民 |
保留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实施层级 |
实施对象 |
公告媒体 |
费用承担主体 |
取消原因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
|
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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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注销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审批服务局 |
法人 |
|
|
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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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实施层级 |
实施对象 |
公告媒体 |
费用承担主体 |
调整后公告网址名称、 网址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2 |
公司注销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 |
法人 |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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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实施层级 |
实施对象 |
公告媒体 |
费用承担主体 |
保留理由 |
备注 |
1 |
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 |
法人 |
XX日报 |
法人 |
法律法规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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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声明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审批服务局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XX日报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法律法规规定 |
|
3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审批服务局 |
公民 |
XX日报 |
公民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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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声明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补发)申请表;(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许可证原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审批服务局 |
公民 |
XX日报 |
公民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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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伤残证件遗失 声明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公民 |
XX日报 |
公民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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