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5〕61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鑫源面粉加工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市王益区鑫源面粉加工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6X775W95
住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黑池塬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凌志宾
身份证件号码:13243319740815209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对位于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黑池塬村的铜川市王益区鑫源面粉加工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6X775W95)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凌志宾在场,执法人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其《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均悬挂于墙且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发现,场所内有在用计量器具电子秤2台、汽车衡1台,检定合格有效期均至2025年1月14日,超过检定周期。2025年4月22日该店负责人凌志宾到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203室接受询问,据该单位负责人凌志宾陈述,该加工厂因为是夫妻自己经营所以没有对小麦收购、面粉销售进行台账记录,由于过年疏忽到期后未及时检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2025年4月22日,经报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益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王益区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铜川市王益区鑫源面粉加工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6X775W95)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5.铜川市王益区鑫源面粉加工坊《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具有食品加工的资质。
6.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王益区鑫源面粉加工坊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处罚告〔2025〕6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铜川市王益区鑫源面粉加工坊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但是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制造、修理、销售、安装、出租、使用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并没收违法计量器具。
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200元整(贰仟贰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如数上缴铜川市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