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4〕49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BP8WL71T
住所(住址):陕西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川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鲁俊强
身份证件号码:41022119801212****
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O:SC24091897),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2024年9月4日购进的芹菜12.7斤是从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李骞妍蔬菜批发中心采购。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销售的芹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批准,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店未发现抽检批次的芹菜。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负责人提供了该商户的《营业执照》92610203 7FX34,在有效期内,当事人达南南现场提供了供货商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李骞妍蔬菜批发中心采购芹菜的购货凭据及《快速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对上述资料留存。2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达南南进行了询问调查,达南南声称2024年9月2日索要了供货方李豪的供货票据和蔬菜快速检验报告农残检测合格证明。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9月2日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在印台区印台街道李骞妍蔬菜批发中心采购的芹菜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经抽检的芹菜是2024年9月2日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铜川市采购。芹菜采购了12.7斤,单价1.5元,购进总价19.05元,以平均单价销售2元销售完,共计销售25.4元。上述食用农产品噻虫胺项目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芹菜货值金额25.4元,共计违法所得25.4元。上述食用农产品经西安康派斯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菠菜货值金额19.05元,共计违法所得25.4元。
另查明,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芹菜时虽索要了购进单据,但其销售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O:SC24091897)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达南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和供货商资质。
3. 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购进票据(2024年9月2日)复印件1份,证明其采购的蔬菜来源;
4.《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由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达南南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案件性质:噻虫胺是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允许在芹菜中使用的杀虫剂,并规定最大残留量标准指标≤0.04mg/kg。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芹菜,经检验,毒死蜱实测值为0.11mg/kg.
本局认为,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销售的芹菜农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芹菜(规格:斤;购进日期:2024-9-2)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货值金额19.05元,不足一万元,涉案货值较小,且铜川市王益区鲁俊强蔬菜站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告知违法事实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予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25.4元(壹拾肆元肆角整)。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11 月 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