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9 11:2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4〕42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大拇指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2MA6X765T13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金华市场A区013-0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黄进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252819761023****

联系电话:136491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金华市场A区013-015号

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N0:LTJC20240901749、N0:LTJC20240901747、N0:LTJC20240901752后,我局执法人员梁峰、范卫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0:LTJC20240901749、N0:LTJC20240901747、N0:LTJC20240901752,报告显示铜川市王益区大拇指蛋糕店经抽样检验,老面包、切片面包、小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梁峰、范卫林对铜川市王益区大拇指蛋糕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6X765T13、《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ZF61020220190048均悬挂于墙。该店老面包、切片面包、小面包制作过程都一样,鸡蛋和面、加白糖、黄油、酵母、脱氢乙酸及其钠再加温水,10斤面粉放5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现场检查未发现脱氧乙酸及其钠盐,现场提供了脱氧乙酸及其钠盐进货票据,未发现2024年9月11日抽检的老面包、切片面包、小面包。现场责令停止销售老面包、切片面包、小面包,立即召回2024年9月11日抽检批次的老面包、切片面包、小面包。经询问2024年9月11日抽检批次的老面包、小面包共制作12斤,单价8元一斤,抽检批次的切片面包制作8袋,单价7元一袋,均已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152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益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王益区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6X765T13、《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ZF61020220190048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4、当事人提供的脱氧乙酸及其钠盐进货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采购原材料事实;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摁手印认可。

2024年1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4〕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铜川市王益区大拇指蛋糕店经营的老面包、切片面包、小面包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货值金额152元,不足1万元。

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2元整(壹佰伍拾贰元整);

2、罚款5000元整(伍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5152元整(伍仟壹佰伍拾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铜川分行,地址:七一路,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11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郝雨薇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