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5 14:2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4〕26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千里留香卤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2MA714CAT61

住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史家河一道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亚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2519920907****

联系电话:135714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街道办事处青年路社区步行街114号

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N0:LTJC20240601852后,我局执法人员杨建峰、王亚玲对铜川市王益区千里留香卤肉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均悬挂于墙,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0:LTJC20240601852, 报告显示铜川市王益区千里留香卤肉店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杨建峰、王亚玲对铜川市王益区千里留香卤肉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714CAT61、《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ZF61020220200012均悬挂于墙。该店购进的猪头肉在史家河一道桥租住地进行清洗拔毛腌制,腌制后拿到店内进行加工销售,腌制过程中未按标准要求使用了亚硝酸盐。现场检查中在保鲜柜内发现待销售猪头肉6.8斤,在操作间内晾板上有12.93斤已卤好的猪头肉,现场责令停止加工和销售卤猪头肉,并告知送第三方有资质检验公司重新送检,当事人积极配合,当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进货小票2张。吴磊提供的猪头肉进货票据显示为4月7日半头30件,购进价为每件235元,共计7050元,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2024年7月18日对当事人询问2024年6月19日抽检铜川市王益区千里留香卤肉店共加工猪头肉5公斤,销售每斤单价25元,共销售250元整。违法所得共计250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益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王益区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4、当事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6、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供货商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7、采购票据二份,用于证明采购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摁手印认可。

2024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食罚告〔2024〕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铜川市王益区千里留香卤肉店经营的猪头肉,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案货值金额250元,不足1万元。

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整(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整(贰佰伍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铜川分行,地址:七一路,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8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郝雨薇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