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4〕25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颜战山碗碗香饸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2MABYFPB758
住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翠溪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颜战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20219760622****
联系电话:189929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翠溪路4-1号
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0:LTJC20240701142)1份,随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61020265830050GZ)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 XBJ2461020265830050GZ)1份;《检验报告》(N0:LTJC20240701143)1份,随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610202765830279GZ)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抽样单编号: XBJ24610202765830279GZ)1份。报告显示铜川市王益区颜战山碗碗香饸饹店2024年7月8日使用的筷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铜川市王益区颜战山碗碗香饸饹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批准,2024年8月2日立案调查。
2024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颜战山碗碗香饸饹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铜川市王益区颜战山碗碗香饸饹店营业资质齐全,均悬挂于墙,餐具消毒柜,筷子消毒机都能正常运转和使用。执法人员现场送达陕西联同通用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0:LTJC20240701142)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461020265830050GZ)、《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461020265830050GZ)各1份,《检验报告》(N0:LTJC20240701143)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4610202765830279GZ)、《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4610202765830279GZ)各1份;《询问通知书》(铜王市监询通〔2024〕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4〕5号)。针对铜川市王益区颜战山碗碗香饸饹店存在问题,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颜战山进行了询问调查。截止2024年8月8日,铜川市王益区颜战山碗碗香饸饹店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另查明,2023年11月6日我局委托陕西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铜川市王益区颜战山碗碗香饸饹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筷子(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检,2023年12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碗(复用餐饮具)、筷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2日进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警告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益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王益区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4、当事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营业资质;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6、铜川市王益区颜战山碗碗香饸饹店2023年案卷复印件一套,用于证明当事人曾经同一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摁手印认可。
2024年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处告〔2024〕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铜川市王益区颜战山碗碗香饸饹店使用的筷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整(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铜川分行,地址:七一路,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8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