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6 08:5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铜川市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00435251327X

住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健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支小卫

身份证件号码:610113196803050****

2024年1月22日,我局收到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王益检行公建〔2024〕2号),称铜川市人民医院餐厅内存在销售过期食品问题。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对铜川市人民医院餐厅进行检查。经检查,在铜川市人民医院餐厅食品销售区域内发现3瓶农夫山泉牌茶π果味茶饮料(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为2023/4/19,保质期为9个月)。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批准,我局对上述食品先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同日,经报请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2023年7月3日,当事人从铜川市王益区新君荣烟酒行购进6箱农夫山泉牌茶π果味茶饮料(净含量500ml,生产商为农夫山泉(陕西)红河谷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4/5和2023/4/19,保质期均为9个月,总购进量90瓶,总进货价342元,合平均单价3.8元/瓶。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该餐厅给单位职工配餐使用80瓶。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左右,该餐厅销售出该种饮料6瓶。2024年1月17日,该餐厅销售出该种饮料1瓶。剩余3瓶该饮料于2024年1月24日由我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其中,1月17日销售的一瓶农夫山泉牌茶π果味茶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4/5,保质期9个月),销售金额5元,该餐厅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如实提供了上述食品进货票据、销售单据、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能够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支小卫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被委托人的委托关系。

3.被委托人刘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4.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两份、营业单据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供应商销货清单一张、进货验收台账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事实。

7.铜川市王益区新君荣烟酒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食品供应商的主体资格。

8.检验报告复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合格食品的事实。

2024年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4〕2号),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查询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本案系当事人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且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不良后果,并及时进行整改。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规定开展整改”之规定,本案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省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 版)><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的通知,其对省局《减轻处罚清单》中1-5项处罚金额幅度进行初步明确,即“罚款金额应坚持处罚的惩戒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相结合原则,在相应条款罚款最低限额的10%以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拟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含自由裁量理由):

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1.2元(壹元贰角)。

合计罚没款5001.2元(伍仟零壹元贰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如数上缴铜川市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