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9 09:3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当罚〔2023〕38 号

当事人: 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川口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2MA6X618W6W

住所(住址): 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兴业小区2栋20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惠丽

身份证件号码:  61020219601212****

联系电话:139****5851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雷亚萍     ,执法证号: 27040130043

执法人员: 杨丽萍     ,执法证号: 27040130025

你(单位)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买赠、药品与非药品混放、处方药在柜台外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部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未分区陈列等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 王益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依法向 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11月 2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川口店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